潔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
公司聲明書

下載 PDF

針對近期有關本公司廢塑膠收受、再利用及委託作業之報導,潔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鄭重說明:本公司具備廢棄物清除及廢塑膠再利用相關資格,並有實際設備、再製產出及流向紀錄。對於報導與本公司實際作業情形有所出入之處,特就本案經過及相關事項澄清如下。

一、本案經過

民國109年2月至6月間,本公司付費將廢塑膠交付眾保公司。當時眾保公司提出 R-0201 再利用機構相關證明,並表示需使用廢塑膠進行固體再生燃料(SRF)製造測試。本公司實地查看其 SRF 製造設備及實際產出後,始決定交付。相關資格文件、合約及載運資料均有留存。

民國113年6月,檢調針對 SRF 廠進行盤查,眾保公司亦為盤查對象之一。檢調於該公司廠內發現留存的廢塑膠,眾保公司表示來源為本公司;該現場廢塑膠其後已完成處理。

民國114年下半年,檢調循線至本公司盤查。檢調認為潔安公司收受廠商之廢塑膠中應有屬於不可回收之品項。本公司具備相關設備與實際再利用能力,現場亦有廢塑膠再製產出的再生塑膠顆粒,並已提出製造時程、出貨證明,以及分選後不可回收廢塑膠的處理證明,包括焚化爐遞送聯單,以說明實際作業情形。惟檢調認為本公司向客戶收費之費用屬於不法所得,合併數年間向廠商收取之處理費用,故數額甚鉅。

二、關於相關資格與作業能力

針對民國115年10月20日報導所述本公司僅有廢棄物清除許可及廢塑膠個案再利用資格,本公司說明:除清除許可外,本公司亦具備 R-0201 廢塑膠再利用資格、相關證照與設備,並有實際再製產出。再生塑膠顆粒的製造、銷售及廢塑膠流向,均有詳細紀錄可供查核。

三、關於處理費用與不法所得之認定

針對檢調將本公司向廠商收取之廢塑膠處理費用認定為不法所得,本公司說明:廢塑膠再利用過程中,須依不同可回收材質,透過設備或人力進行拆解、分選及破碎,因此向廠商收取相關作業費用;若屬單純廢塑膠,本公司亦會付費購買。相關收費與收購方式,係依廢塑膠的材質及所需作業而有所不同。

四、關於委託與載運紀錄

針對報導所稱非法轉運情事,本公司交付廢塑膠時,係依眾保公司當時提出的 R-0201 再利用機構證明,並經實地查看設備及產出後辦理。每筆載運的紀錄、軌跡、聯單、重量資料及當時簽訂的合約均有留存。相關委託經過及資料,均可供查核。

五、關於報導所述機具

報導提及聲請沒收的挖土機2臺及破碎機2臺,並非本公司所有,特此澄清。

本公司對於相關報導與實際作業情形有所出入,深感遺憾;對於因此造成客戶與合作夥伴的疑慮與困擾,亦深感抱歉。相關證照、合約、聯單及作業紀錄均有留存,客戶如有查核需要,可洽本公司提供。感謝各位長期的信任與支持。

潔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敬啟